天津能源集团停复热办理指南(最新)
导语 根据规定,天津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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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止日期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95号)第三条规定: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2.期限与范围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
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3.新建小区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一般为两个采暖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因为在保修期内,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需进行热态检验,以免将来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跑冒滴漏等发生。
4.办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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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温馨提示
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
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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