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投靠养父母落户需要哪些材料?附条件

导语 天津外省市子女投靠养父母需提交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等材料。具体内容见正文。

  外省市投靠养父(母)

  满足条件:

  我市户籍公民收养子女,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我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

  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我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后,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DNA打拐比对鉴定材料;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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