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暖气报停时间规定

导语 天津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天津暖气报停时间规定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停热及复热办理时间:

  2022年9月30日止

  办理停热、复热手续:

  需携带供热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房主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办理停热、复热注意事项:

  暂停供热期间停热用户每个采暖期需缴纳热能损耗费(采暖费的20%)

  特别提示:

  (1)暂停和恢复用户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

  (2)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的前两个采暖季属建设单位供热设施保修期,保修期内不能办理暂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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