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的条件是什么?

导语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的天津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多个基本条件,包括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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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的天津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2.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3.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员使用真实身份;

  4.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员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患者提供的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5.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

  6.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能够区分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异地就医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7.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管理有关要求完成“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改造;

  8.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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