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民医保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导语 天津居民医保生育保险报销妊娠登记、定点就医、异地就医、垫付费用报销等注意事项详见正文:
》》》天津居民医保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一)妊娠登记
参保人员怀孕后在天津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办理妊娠登记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定点就医
参保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与之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三)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申报报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
(四)垫付费用报销
以家庭和行政村组织参保的人员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后,凭相关材料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申报,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受理后,录入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并及时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医保经办机构。以学校组织参保的人员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后,凭相关材料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及时录入医疗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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