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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申请流程及材料

导语 天津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向村居委会申请,填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经村居、街乡、区三级审核公示。

  天津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申请流程及材料

  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群众,可向村(居)提出申请,资格确认和已享受扶助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申请材料和确认程序以《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津卫人口〔2024〕65号)原文为准。

  一、申请材料

  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受理群众提出的申请,对符合对象条件而未提出申请的,应指导其办理申请。指导、帮助申请人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提交村(居)委会。

  二、确认程序

  (一)公开条件,调查摸底。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布置,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通过会议、公告、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利用分析资料、走访座谈、上门核实等形式对本年新增的、上年原有的和应该退出的三种对象逐个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列出三类人员的名单,写出综合情况,报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

  (二)受理指导申请。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受理群众提出的申请,指导、帮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提交村(居)委会。

  (三)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扶助对象政策条件、有关证明是否真实、充分进行审核。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村级评议,听取计划生育干部的调查摸底情况报告,逐个评议新增、年审、拟退出等三类扶助对象,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制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在村务公开栏等地点张榜公示十日;根据评议、公示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评议表及公示情况的说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并逐人逐户见面核实情况,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审核结果再回村公示十日,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拟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对经过年审的对象,填写经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奖励扶助对象当年死亡的,由其亲属在“对象本人签名”一栏中代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死亡时间及有关情况。新增、年审资料上报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经审核、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做好解释工作。

  (五)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退出情况报告单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产生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在村(居)张榜公示十日;根据确认、公示情况,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发文件公布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将经过确认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将《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统计表》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六)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各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按程序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户籍迁移衔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户籍迁移的,迁出地和迁入地应当互相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办理退出和纳入。

  通知原文及附件下载: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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