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天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渠道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当年一次性发放,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发放。
天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金发放方式及时间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统一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确定的代理发放机构发放。发放方式和时间以《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津卫人口〔2024〕65号)第四章原文为准。
一、发放渠道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统一发放扶助资金。我市两项制度扶助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
扶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代理发放机构按照代理服务协议要求,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建立完善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的三方对账机制。
二、发放方式
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当年一次性发放。
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时停止发放。
扶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扶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三、发放时间及要求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年度扶助资金到位后30日内,将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并及时核对资金发放情况。
对于代理发放机构反映的个人账户无法发放、账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置意见反馈代理发放机构。
各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扶助资金发放工作。
对骗取、冒领扶助资金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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