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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流程及材料

导语 天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死亡需死亡证明、残疾需三级以上残疾人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天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流程及材料

  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资格确认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初审,区级确认并公示,市级备案上报的程序进行,以《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津卫人口〔2024〕65号)原文为准。

  一、申请材料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

  指导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0,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二、确认程序

  (一)条件公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布置,组织村(居)委会对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和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每年申报前,各区需在所属各个村居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宣传材料,使群众及时、准确地了解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申报程序、申报地点、证明材料、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

  (二)本人申请。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整理证明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申报表》。

  (三)村(居)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增申请人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进行年审,逐个核实,相关情况和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本人和核查人员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上共同签名确认。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由其亲属在“对象本人签名”一栏中代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死亡时间及有关情况。上年度的扶助对象在本年度1月1日零时前死亡的,审核退出;在本年度1月1日零时后死亡的,仍列为本年度的扶助对象,下一年审核退出。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上报。因“户口迁出本地”退出的,在“备注”中应注明迁入地址。

  (四)乡(镇、街)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居)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相关证明是否真实充分;对新增申请人逐人见面核实情况;对通过年审的对象每年见面抽查;每年向公安、残联等部门核对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死亡、迁出或残疾等级变动等情况。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申报表》《年审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五)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公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上报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产生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对因“户口迁出本地”审核退出的,如迁入地是本市其他区的,在办理退出手续的同时办理转移手续,由户口迁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转移通知》,连同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资料转移至户口迁入区,户口迁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留存档案资料复印件;户口迁入区审核后接收,本人无需重新申请,但应补充、变更个人档案资料中的相关信息。根据确认结果,制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名单公示》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在居民小区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十天,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六)信息录入和变更。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新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的信息录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并形成最终的《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汇总表》。

  (七)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上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汇总表备案,并按程序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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