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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一律由原分娩机构的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一)凡在1996年1月1日至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前出生的新生儿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分娩机构须在系统中建档,录入分娩信息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然后在系统中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同时负责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卫妇〔2004〕1号),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二)凡在1996年1月1日至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前出生的新生儿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而原分娩机构助产技术资质已被取消的,由该机构负责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卫妇[2004]1号),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核实资料,在系统中为其建档,录入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手续。

  (三)凡在1996年1月1日至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前出生的新生儿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而原分娩机构在系统启用后助产技术资质已被取消的,由该机构负责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卫妇〔2004〕1号),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核实资料,以原分娩机构的身份在系统中为其建档,录入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提交申请,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手续。

  (四)凡在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后出生的新生儿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分娩机构负责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并在系统中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交补发申请,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卫妇〔2004〕1号),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五)凡在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后出生的新生儿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而原分娩机构助产技术资质已被取消的,由该机构负责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核实资料,以原分娩机构的身份在系统中提交补发申请,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手续。

  四、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信息的修改

  (一)凡因分娩机构失误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信息输入错误的,由分娩机构提出修改信息的申请(加盖医院公章,医院负责人签字),医院开具的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医院负责人签字),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打印核对单以及婴儿出生记录,由分娩机构工作人员到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修改信息。如果出生证已签发,需携带出生证原件。

  (二)凡家属提出修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须凭亲子鉴定、出生记录复印件、医院证明、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修改。如果出生证已签发,需携带出生证原件,妇幼保健机构。

  五、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避免错误。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率以机构计算,不得超过2%。

  六、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前签发的手写出生医学证明依然合法有效,不得将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换为机打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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