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只有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所得,可以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7、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0、彩票中奖所得,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免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税。
11、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税。
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只有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所得,可以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先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减征。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由原来的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改按应纳税额减征30%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减除的经营额在2011年9月1日之前按2000元/月执行;2011年9月1日之后按3500元/月执行。减征期内如国家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月扣除标准,则对上述标准相应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