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死亡公证办理指南
导语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
二、申请条件
公证申请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且与申请的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三、办理指南
(一)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3、死亡证明(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者生前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情况调查表》)。
4、死者的户籍证明。
5、户籍已注销的,由生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情况证明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证费收取标准:
1、死亡公证每件收取80元,副本每件收取20元。
2、公证书英译文每件收取50元,其他语种译文每件收取65元。
3、死亡证明英译文每件收取80元,其他语种译文每件收取104元。
4、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公证书需文本内容,文本费每件收取80元。
5、外出调查、办证每件收取100元。
四、办理单位
天津市各区公证工作管理处
五、死亡公证书的格式
死亡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在××××(地点)因××(死亡原因)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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