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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租房新房源登记规则

导语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需要遵循哪些规则?什么时候能撤回登记申请?怎么变更登记项目?点击本文了解更多:

  2020年天津公租房登记规则↓

  一、请家庭的配租标准:

  按照《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条件通知单》)标注的家庭类别、可配租标准进行登记。

  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非租房补贴类家庭:配租标准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规定执行。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配租标准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规定执行。

  二、登记申请可撤回时间:

  登记时限截止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时限截止后,申请人不得撤回登记申请。

  三、变更登记项目流程:

  登记期间,已确认登记家庭需变更登记项目的,可在网上撤销登记,并重新选择项目网上登记。

 

  注:一个登记家庭仅限变更一次登记项目,请申请变更家庭慎重考虑,撤销变更行为一经操作即视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一致意愿。

  通过摇号程序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家庭持《符合条件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依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摇号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租房承租资格,且自《符合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登记公租房的家庭需持有有效《符合条件通知单》,哪些对象可以申请这个通知单?

  1、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2、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3、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申请《符合条件通知单》需要什么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

  3、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温馨提示: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并携带以下材料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需提供此证明)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天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进入公租房登记入口,获取2023第二季度公租房房源信息及各区登记、摇号汇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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