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随军家属停发基本生活补助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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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基本生活补助金:
(一)与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二)军人退出现役或被开除军籍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现就业的;
(五)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六)失踪或死亡的;
(七)其他不宜发放的情形。
自2021年1月1日起,给随军未就业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生活费用增长情况等适时调整,发放累计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随军家属户籍所在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