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机票要缴纳燃油附加费吗

导语 燃油附加费(Fuel oil surcharge / fuel adjustment factor)。航运公司和班轮公会收取的反映燃料价格变化的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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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费用以每运输吨多少金额或者以运费的百分比来表示。缩写为f.o.s.或f.a.f.。也称作Bunker surcharge或Bunker adjustment factor。从2000年至2009年,中国国际和国内航线征收燃油附加费就起起落落。航空公司一边是机票打折满天飞,一边是征收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所带来的收益已经被航空票价的低价竞争抵消。

  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项目代号“YQ”及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

  1、 征收范围 不含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的国内航线,以航段为单位定额计收。 2、 征收标准 (1) 婴儿: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燃油附加费; (2) 儿童及军/警残: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购买45折(含)以下客票的儿童、军/警残,按本条(3)的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从2010年10月27日零时起(出票日期为准),国内航线800公里以上燃油附加费从40元上调到70元,涨幅达75%,而800公里以内航线则由20元翻倍至40元。

  由于国际油价走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于2009年1月15日停征,并于11月12日开始复征,当时800公里以内和800公里以上航线征收标准分别为20元和50元。而随着今年6月1日发改委下调国内成品油油价,燃油附加费800公里以上由50元下调为40元。此次长、短途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分别从40元、20元涨到70元和40元,是复征以来最大的一次调整。

  2011年02月22日

  据了解,国航、东上航、厦航、川航、山航、西部航空、昆明航空、深圳航空、山东航空、大新华航空等航空公司发出通知,自2011年2月22日零时(含)起(以出票时间为准),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其中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90元,800公里以下(含)航线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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