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方法

导语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二、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

  (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其他按照《天津市生育保险经办须知(试行)》和《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规范(试行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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