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有这些问题 你可以不付停车费
导语 一名天津网友给市委书记留言,称自己在中心妇产医院停车32分钟,被收费3元,且收费人员没有佩戴证章胸牌。对此很多人觉得不需要支付车费,现在有了标准了啊!
5月21日起,新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开始实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来看看新出台的《办法》如何规定吧!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是什么?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停车场和停车泊位谁来管理?
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包括建设、经营权招投标、确定收费及收费区域类别等六项具体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对于加强停车场建设有哪些规定?
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道路停车泊位由谁施划?如何施划?
根据《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和第十五条规定: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小区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能闲置吗?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建设停车场收益归谁?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规定: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如果经营者有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未按期足额缴纳费用、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等八类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停车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智能停车管理是啥东东?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