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范围政策(最新)

导语 自2022年10月1日起,扩大京津冀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范围,将京津冀区域内三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互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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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强三地医疗保障工作协同发展和制度创新,让人民群众共享协同发展成果,根据《京津冀医保协同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有关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扩大京津冀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范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自2022年10月1日起,扩大京津冀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范围,将京津冀区域内三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互认范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今后京津冀三地新增纳入定点管理且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三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纳入京津冀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范围。

  津冀两地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后,因病情需要转往互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转入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提高个人自负比例。

  北京市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转外就医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同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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