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参加了失业保险失业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导语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工作期间参加了失业保险失业后能享受哪些待遇呢?详见正文:
天津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后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②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③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3、失业人员死亡的,遗属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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