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天津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导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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