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全程票价2元以下(含2元)线路的公共汽车。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持卡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第四条 申请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的残疾人,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登记。

  第五条 本市65周岁以上残疾人凭原免费乘车证乘车,不再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

  第六条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损坏或丢失的,持户籍所在地残联开具的证明办理更换或补卡手续,并交纳工本费。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存在质量问题的,免费更换。

  第七条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司乘人员有权拒绝人证不符者免费乘车。

  第八条 市残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新增残疾人基础信息提供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2月31日前完成新卡发放工作。

  第九条 适时启动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年检工作。

  第十条 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和乘坐轮椅的残疾人,必须在有行为能力的人员陪同下乘车,陪同人员(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除外)应购票乘车。残疾人按标准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免费。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作和核发残疾人免费乘车卡。

  第十二条 市残联负责组织区县残联审核残疾人办卡资格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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