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及条件

导语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用来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用来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下面找法网婚姻法编辑介绍的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及条件。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

  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 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并办理《住房产权登记证》的。

  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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