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保险报销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天津本地宝医疗保险专题为你带来天津医疗保险查询,天津医疗保险参保,天津医疗保险缴费,天津医疗保险报销,天津医保卡查询等天津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到你。

报销标准

城乡居民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二)居民大病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门(急)诊、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自2024年起,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和限额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救助对象400元。

2.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住院救助。救助标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职工医保

参加天津市职工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发生的门 (急)诊、住院、门诊慢特病(通过鉴定后) 就医费用可按规定医保报销。2023年度具体报销待遇如下: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看病就医,在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职工大病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额外缴费。


备注: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特殊人群为起付标准50%) 、30万元(特殊人群无上限)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对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和未享受上述待遇的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大病患者,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


报销条件

职工医保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补缴和中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居民医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本市对新生儿等享受待遇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应使用社保卡(医保卡)进行联网结算。

异地报销

跨省异地就医前,参保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津医保”、“津心办”等APP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也可通过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前往北京市、河北省住院和普通门诊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垫付报销

在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由单位代办人员或本人将垫付医疗费所需材料分类归集、粘贴,申报至就近医保分中心或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受理并录入天津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单位也可登录单位网厅办理,上传成功后将垫付医疗费材料申报至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医保分中心审核汇总、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拨付至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账户。

参加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领取失业金的参保人

个人缴费参保人或代办人将申报垫付医疗费材料分类归集、粘贴,申报至就近医保分中心或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受理并录入天津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保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拨付至参保人账户

在乡镇(街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参保人或代办人,将垫付医疗费材料交到参保地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受理并录入天津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后,市内6区、环城4区、塘沽、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等 14 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人或代办人将垫付医疗费材料报送到参保地医保分中心或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在武清、静海、宝纸、宁河、蓟州、汉沽、大港等 7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人或代办人将垫付医疗费材料交到城乡医保服务中心,经上述部门审核汇总、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拨付至参保人账户。

在学校参保的学生儿童

在市内6区、环城4区、塘沽、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等14区的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代办单位、本人或代办人将垫付医疗费材料报送到参保地医保分中心或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审核汇总、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拨付至参保人账户。在武清、静海、宝纸、宁河、蓟州、汉沽、大港等7区的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将垫付医疗费材料交到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拨付至参保人账户。

所需材料

根据就诊类型,参保人准备相关办理材料。

材料一

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医保电子凭证

材料二

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材料三:门(急) 诊大额、门诊特定疾病垫付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

②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原件;

③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原件;

④诊断证明(异地急诊人员提供),必要时提供病历等原件或有效复印件1份

材料四:急诊留观、急诊留观转住院(死亡)全额垫付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

②与收据联对应的明细清单原件;

③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原件;

④急诊留观诊断证明(需要明确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转住院等内容。)或急诊留观相关病历原件(不能从申报材料、统筹支付台账等信息判断急诊留观费用属实的提供);

⑤病理或基因检测报告或诊断证明原件(系统查询不到“谈判药品登记”信息、有支付限定药品费且没有诊断的提供);

⑥死亡证复印件1份(系统联网获取不到死亡信息或留观证明未明确死亡时间的提供)

材料五:急诊留观转住院联网调整医疗费

①参保人或代办人通过“津医保”手机 app、自助机办理无需材料。

②柜台办理需提供急诊留观诊断证明(需要明确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转住院等内容。) 或急诊留观相关病历原件(不能从申报材料、统筹支付台账等信息判断急诊留观费用属实的提供);

③死亡证复印件1份(系统联网获取不到死亡信息或留观证明未明确死亡时间的提供

材料六:住院医疗费

①住院收费票据原件;

②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原件(汇总明细);

③住院病案首页与出院记录复印件,或诊断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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