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陪产假规定2015

导语 具体规定参考以下资料: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天津市男性产假天数按规定,女职工生育,若女方未达到晚育年龄,则男方享有3天陪产假;如实行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陪产假10天,且都是带薪假。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