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女职工的产假规定

导语 天津市关于女职工的产假规定都有哪些呢?天津本地宝将为您逐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随着我国女职工的人数不断增加,女职工在工作中涉及的特殊法律保护需要每一个女性职工注意,本篇文章分享的是有关于女职工在劳动保障、产假、生育津贴方面的法律规定。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四)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2017年4月27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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