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限价房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政策解读

导语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家庭人口在2人以上;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限价房。

  最新消息:天津限价房新政策(2017年11月)

  一、关于年收入线标准规定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线标准为2.5万元。

  二、关于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及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户籍和人口的认定

  申请人户籍和家庭人口条件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申请人是否为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其中的非农业户籍包括非农业常住户口、蓝印户口和因就业在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不包括因上学、服兵役在津落户的集体户口。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定。申请人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的,可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计算家庭人口的申请人家庭成员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中包括因上学、服兵役暂时在异地落有集体户口的家庭成员。

  申请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除按《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相应要件外,具有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证件:

  1.申请人与配偶未在同一户口簿。

  (1)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配偶户口簿及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与配偶离异且在申请人户口簿上未显示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丧偶且在申请人户口簿上未显示的,须提供申请人配偶死亡证明。

  2.申请人与未成年子女或计算家庭人口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或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在3年以上,但由于户籍迁移而在新落户地落户不足3年的,须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证件由受理申请部门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家庭住房的认定

  申请人家庭住房条件为: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其中私产住房包括拥有权属证明的私产住房、已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已购私产住房及自建房;公有住房包括租赁双方建立正式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以及形成事实租赁但尚未建立正式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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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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