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个人公积金交费额度及利率

导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2020年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0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

  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招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9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公积金缴存利率

  自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三、公积金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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