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龄怎么分类?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导语 所谓工龄,即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工龄具体是怎么分类的?累计的工作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工龄如何分类?

  工龄一般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现就具体问题进行解答:

  1.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对于累计工作时间该如何确定?用人单位根据哪些材料确定职工的工作年限?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2. 有的企业利用工龄的难认定和难计算,通过“变换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内部工作调动”、“公司合并”等套路来规避职工工龄的连续计算,损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经典“套路”:故意改变用工主体清零工龄、新单位对职工原单位工龄清零、先辞职再签合同清零工龄

  这些“套路”都是违法的!

  工龄是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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