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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低保申请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7:28:24
申请条件

具有天津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纳入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

天津市户籍家庭包括:

(一)全部由具有天津市户籍的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由天津市户籍居民与符合与具有天津市户籍居民形成婚姻关系,并在天津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天津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全部由具有天津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4、天津市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1.家庭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家庭成员注册市场主体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24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现值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及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仅有1套或无房;

5.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唯一住房为非居住类房屋的除外);

6.家庭成员中不能有自费留学和在国外工作的情况(在国内能提供收入证明的除外);

家庭收入包括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申请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委托授权书、收入证明,根据家庭成员情况提供在学证明、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丧劳证明等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向居住地提出申请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人材料转介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家庭经济情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核:

(1)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2)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5、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6、发放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月足额发放。

申请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涉及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经济状况核查事项,由区民政部门委托市民政部门,通过民政部有关部门进行协助调查。


申请部门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发放方式
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开始发放低保金,低保金按月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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