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天津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纳入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
天津市户籍家庭包括:
(一)全部由具有天津市户籍的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由天津市户籍居民与符合与具有天津市户籍居民形成婚姻关系,并在天津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天津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全部由具有天津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4、天津市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申请天津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特困救助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一)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二)商业保险;
(三)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
申请资料可咨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拨打天津市民热线022-12345进行咨询。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向居住地提出申请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人材料转介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家庭经济情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核:
(1)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2)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5、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6、发放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月足额发放。
办理时限:
1.公示7天。
2.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3.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河西区大营门街道办
河西区苏州道96号
022-23240777
下瓦房街道办事处
下瓦房福建路50号
022-83833367
桃园街道办事处
汕头路
022-2327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