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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胎政策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6-06-23 00:16:42
二孩条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三)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生育登记

登记时间: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

登记材料:结婚证、户口薄(或者居住证)和双方的身份证

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登记流程: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二孩审批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同时,将生育服务证制度改为生育服务登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也就是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只进行生育服务登记,不再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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