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拟离开户籍地到外省(市、自治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短期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拟在外地居住30天以上的都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
2.户口簿。
3.身份证。
4.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5.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1.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公民,在外出前到村(居)民委员会开具介绍信。
2.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
3.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的公民应当在到达外省(市、自治区)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有关登记。
河西区大营门街道办
河西区苏州道96号
022-23240777
下瓦房街道办事处
下瓦房福建路50号
022-83833367
桃园街道办事处
汕头路
022-2327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