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导语 在天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小编进行了相关信息整理,详见正文。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②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龄应未到65周岁) ;
③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④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⑤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⑥已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⑦同意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注意: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①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①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②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
③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
④有呆账记录的;
⑤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⑥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⑦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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