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证注销情形一览

导语 天津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需注销居住证。具体内容见正文。

  居住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天津居住证申领条件:

  ①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②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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