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社保费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导语 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天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社保费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 根据《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同时,因为企业应缴费额(包括滞纳金)是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后再传递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不负责缴费基数及逾期滞纳金的核定工作,所以建议缴费人具体滞纳金的核定问题咨询社保经办部门核实。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天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企业社保】即可获取天津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以及企业缓缴社保办理指南(办理入口/办理材料/缓缴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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