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实行
导语 人们常说的公产房是个很大的范围,《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是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
人们常说的公产房是个很大的范围,《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是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
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的情况
1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
2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3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4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5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等
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的情况
1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2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3征收决定范围内的
4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5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于7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今后如果出现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办法》明确提出,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单位承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可以采取保管自修方式。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保管自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