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什么情况可以退车船税 如何办理

导语 车船税新标准,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车船税怎么交,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各地缴费标准不同。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1.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况可以申请办理退车船税:

  (一)纳税人车船因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款入库地的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2.办理退税的地点:

  企业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的区县地税局办理,自然人在实际入库地区县地税局办理。涉及重复缴纳的,在最后一次缴纳入库地办理。

  3.办理退税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纳税人可省略);

  (三)完税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2008年1月1日后开具的《保险业专用发票》);

  (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交强险保单(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六)涉及重复缴税的纳税人需携带几次缴税的有效凭证及复印件。

  依据:1.《关于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7〕30号)第六条“退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车船因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款入库地的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2.《关于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计〔2008〕28号)

  第二条“办理退税的地点”规定:企业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的区县地税局办理,自然人在行驶证住址所在地区县地税局办理。

  第三条“办理退税需提供的材料”规定:

  (一)《退税申请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纳税人可省略)

  (三)完税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2008年1月1日后开具的《保险业专用发票》)

  (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交强险保单(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六)涉及重复缴税的纳税人需携带几次缴税的有效凭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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