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导语 为保障和维护女性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了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天津生育津贴日计发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分娩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 98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1、生育婴儿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人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4、分娩室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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