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通卡章程介绍

导语 天津城市卡具备消费和充值功能,使得消费更简单、便捷,是在天津工作生活的好帮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城通标准卡是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和天津市商业联合会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城通标准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城通标准卡用于支付的自然人和法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城通标准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申领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证件向发行机构购买城通标准卡。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 购买人购买城通标准卡,需要按上述规定出示身份证件办理购卡业务。

  使用

  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城通标准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发行机构有权调整特约商户及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购买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条 城通标准卡不可以兑换现金,遗失不挂失,不可退卡。购买人的城通标准卡毁损无法交易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城通标准卡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更换,并交纳换卡工本费。

  收费

  第十一条 购买城通标准卡须支付工本费3元/卡。

  第十二条 城通标准卡毁损换卡,须支付工本费3元/卡。

  第十三条 城通标准卡每年收取服务费10元,首次收取在顾客购卡日期的转月,不足10元的按照实际余额扣除。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发行机构的权利

  (一)发行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城通标准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城通标准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城通标准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发行机构的义务

  (一)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城通标准卡网站等提供城通标准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行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三)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有按规定使用城通标准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城通标准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七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城通标准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城通标准卡,导致城通标准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三)购买人对城通标准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城通标准卡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买人不得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本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五)购买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卡片发行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购买人不得以此为由对卡片发行机构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行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发行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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