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天津市规范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导语 天津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详见正文。

  2024年天津市规范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市教委直属学校: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具体项目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包括:教辅材料费、学生校服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伙食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课后服务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包括:教辅材料费、学生校服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伙食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课后服务费、教材费、学校组织军训过程中发生的伙食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二、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选择原则。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从严控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示,不能超范围和超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收取费用必须全部直接用于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服务和代收费的过程中牟利,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服务和代收事项,要列出收费的价格明细,在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中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原则收取,不得跨学期、跨学年提前预收取。

  (四)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执行。学校按照国家和我市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基本教育教学活动、基本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等所需经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不得在目录以外,以任何理由自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加强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收支核算,按财务规定开支。代收费纳入学校往来款项核算,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部门,并向委托代收单位索要合法票据。严禁学校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二)学校必须加强收费票据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公办学校代收费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四、严肃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一)各区教育局应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对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转办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直查快办,严禁层层转办,严防形式主义。

  (二)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做到动真碰硬、真抓实改,切实维护家长和学生权益,严禁屡查屡犯。

  (三)各学校要自觉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不断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自觉接受各级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开学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7号)、《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8号)同时废止。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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