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普通高中人员配备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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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普通高中人员配备设置标准
民办普通高中的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良好师德,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民办普通高中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办学特色相适应的独立专任教师队伍。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师德,热爱教育事业,持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师生比不低于1:12.5。
民办普通高中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普通高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和配备标准:
(一)民办普通高中应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
(二)民办普通高中应当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职保安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民办普通高中与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与物业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每所学校应至少配备4名专职保安员。师生员工总人数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专职保安员年龄不超过50岁,政审合格、素质过硬、精力充沛,优先从退役军人和中共党员中选拔。
(三)民办普通高中应按要求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医师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护士的,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学生比不低于1:600。
(四)提供在校集中用餐的民办普通高中,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具有与食堂承包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民办普通高中应当与专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普通高中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