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下发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管理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
导语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下发《关于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管理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对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收费问题进行规范。
天津市下发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管理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
其中提到——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及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以及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保育费、住宿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经双方约定按季度交纳。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相关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
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清单中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完整内容——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教委关于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管理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管理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各级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
二、收费管理方式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天津市定价目录》,授权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其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收费标准,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及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市级机关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所在区制定的收费标准。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以及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各区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财政投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建立清单制度。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清单中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鼓励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本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收费方式。保育费、住宿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经双方约定按季度交纳。其中,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相关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
(三)强化协议约定。托育服务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方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五、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将本地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告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级价格、卫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要求,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成本分担机制,积极推动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按标准组织认定,严格监督管理。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评估审核、日常管理、备案以及业务指导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结合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尽快合理确定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要做好新老政策衔接,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三)推动政策落地。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托育服务的具体收费政策,在政策制定和调整后,要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