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定

导语 天津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定天津本地宝为大家整理好了!医疗机构选择规定、异地生育报销规定、待遇享受规定详见正文:

  》》》天津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定

  医疗机构规定:

  参保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异地生育规定: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统一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待遇享受规定:

  参保人员在本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后,开始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推荐阅读】

  天津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天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天津本地宝】,关注后回复【职工生育】可获天津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以及待遇报销政策(标准/生效时间/待遇类型)和生育津贴申请指南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