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市大学生医保政策指南

导语 适用于天津市大学生医保,适用范围是在本市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并且包括是本市蓝印户籍的学生。

  医保待遇

  1、享受待遇期限

  享受待遇期限为参保缴费次年1月份至12月份,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自当年9月1日享受待遇,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居民医保待遇。已参加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延长4个月至2013年12月底。

2、待遇报销标准

项目

住院

门诊特殊病

门急诊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含药店)

80%

65%

50%

二级医院

70%

60%

不报销

三级医院

60%

55%

不报销

起付标准

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定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门诊特定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500元

最高支付限额

18万元

3000元

  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3、医药费如何报销?

  一是联网报销。凭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只需交纳个人应付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是垫付医药费报销。发生垫付医疗费用的,由现在就读学校负责统一归集垫付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转交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直接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报录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报销款转至社会保障卡账户。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在首次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垫付医药费所需材料是:

  门(急)诊单据明细

  急诊留观单据明细

  门诊特殊病单据明细

  住院单据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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