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市大学生医保政策指南
导语 适用于天津市大学生医保,适用范围是在本市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并且包括是本市蓝印户籍的学生。
意外伤害
1、享受待遇期限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参保学生儿童毕业离校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申请意外伤害附加险理赔,由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给付。
2、待遇标准
一是意外医疗:参保人员发生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二是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三是意外身故: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3、除外责任
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报销范围的是:
(1) 有隐瞒、欺诈行为的;
(2) 自伤、自残、自杀的;
(3) 合法受益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
(4)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
(5) 酗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得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6) 参保人员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
(7) 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得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
(8) 赔偿责任应当有第三人承担的;
(9) 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10) 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