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管理单位和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本市颁布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的情况
1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 2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3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4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5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等
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的情况
1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2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3征收决定范围内的 4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5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天津公产房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