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管理单位和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本市颁布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于7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今后如果出现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办法》明确提出,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单位承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可以采取保管自修方式。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保管自修责任。
-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
管理单位可收回
《办法》明确提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同时,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具体出售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向承租人出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出售协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此外,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其他产权性质的房屋进行等价调换。
-转租直管公产房
需征得管理单位同意
据了解,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转租。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征得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转租收益。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未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后出租。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办法》明确,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转让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此外,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内部调整变更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天津公产房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