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限价房政策
导语 限价房就是国家给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价格,开发商没有权利更改。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后者2650一平。
第九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携带以下要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户籍所在地住房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提供该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原因证明;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居住的,提供所居住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初审。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并交申请人。
(三)收入核查。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及以下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局进行收入核查。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金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以上收入证明材料中,除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
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库,在15日内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由经办人签字,加盖专用公章后,送区房管局。
(四)审核。区房管局根据区民政局送交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反映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补充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并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在5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五)公示。区房管局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发证。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合理安排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销售价格通知。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所需要件外,还需提供市物价局制发的销售价格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国土房管局可采取摇号或轮候方式确定申请人购房次序。
销售单位应查验购房人相关证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交销售单位留存。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网上销售,并进行注记,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继承除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即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对不执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单位补缴限价商品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销售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开发销售单位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为其员工出具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单位,由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或审核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监察部门对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对拒不腾房、不补交房款的,销售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对擅自降低或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损害购房群众利益的开发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集中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行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限价商品住房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施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
2、《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291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291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及销售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收入线标准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线标准为2.5万元。
二、关于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及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户籍和人口的认定
申请人户籍和家庭人口条件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申请人是否为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以申请人户口薄为准。其中的非农业户籍包括非农业常住户口、蓝印户口和因就业在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不包括因上学、服兵役在津落户的集体户口。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定。申请人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的,可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计算家庭人口的申请人家庭成员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中包括因上学、服兵役暂时在异地落有集体户口的家庭成员。
申请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除按《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相应要件外,具有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证件:
1.申请人与配偶未在同一户口薄。
(1)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配偶户口薄及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与配偶离异且在申请人户口薄上未显示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丧偶且在申请人户口薄上未显示的,须提供申请人配偶死亡证明。
2.申请人与未成年子女或计算家庭人口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未在同一户口薄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或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户口薄。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在3年以上,但由于户籍迁移而在新落户地落户不足3年的,须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证件由受理申请部门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家庭住房的认定
申请人家庭住房条件为: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其中私产住房包括拥有权属证明的私产住房、已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已购私产住房及自建房;公有住房包括租赁双方建立正式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以及形成事实租赁但尚未建立正式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
2008年1月1日之后,申请人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
三、关于申请受理工作
自2008年5月1日起,各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开始受理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各区房管局应设申请受理窗口,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在申请受理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信访登记,对政策有疑义或受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反馈。
四、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建档工作
各区房管局要建立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内容包括《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附件1)、《家庭收入核查单》(附件2)、《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存根,附件3)及申请家庭提供的所有其它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还包括《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通知书》(存根、附件4)。
限价商品住房在实行纸质档案管理的同时通过网络管理。各区房管局要按要求登录《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的“限价商品房”系统,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并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安全。
五、关于网上管理系统使用要求
为了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及销售管理工作,各区房管局及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的“限价商品房”子系统。各区房管局查验申请人材料后5日内,登陆“限价商品房”子系统,填写其申请信息。各开发企业可登陆“限价商品房”子系统,核对选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所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真实性。各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5日内,要将合同编号、房屋地点、面积、房款、合同签订时间等信息录入到“限价商品房”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