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属于天津就业困难人员?

导语 不是说找不到工作就算是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其界定是有严格规定的,通过天津市人社局印发的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我们可以明确知道哪些对象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详情如下:

  为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市人社局推出了《办法》,其中不属于天津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象如下: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被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的。

  6.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7.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8.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1、2、3、5项情形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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