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低保户大病救助

导语 持有天津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天津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天津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一、申请条件

  城市低保:凡持有岳麓区城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各类收入低于长沙市人民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领取低保金。(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为270元)。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但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人员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给予差额补助。

  农村低保:凡具有岳麓区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长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为160元,散居农村“三无人员”全额享受,其他特困人员差额享受:一等补差金额为70元/人·月,二等补差金额为60元/人·月,三等补差金额为50元/人·月)

  大病救助:凡持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长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和患突发性大病因病致贫的困难户,均属医疗救助的范围。

  (突发性大病包括以下病种;)

  1、严重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严重传染性肝炎、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4、严重传染性肺结核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5、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6、急性心律衰竭和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严重脑血管疾病、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

  7、重大意外事故及孕产妇高危重症抢救;

  8、一次性在区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7天以上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申请低保,大病救助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城市低保:

  1、因不符合户籍迁移条件而造成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以及是否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2、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商业保险除外);

  3、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4、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提供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就业培训及介绍就业情况的证明;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6、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7、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读学生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8、从事农业的家庭,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凭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

  9、有农业户口成员的家庭,提供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户口所在村(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

  10、其他必需的材料。

  农村低保:

  1、户主名义所写的书面申请(钢笔书写)

  2、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户主近期免冠寸照两张

  3、家庭成员各类收入状况证明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副本;

  8有疾病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病例本复印件: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鉴定书。

  9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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