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有新规定

  我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有新规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从9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实行新规定。

  为解决职工未按规定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导致不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等问题,办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职工与单位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和职工本人均可办理集中封存手续;二是单位即将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为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三是原单位已终止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属集团公司、各区县建立的职工托管服务中心,应为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办法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原单位于职工在职期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仍然承担补缴等责任;职工重新就业的,职工本人应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就业单位;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凭有关资料到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办法实施后,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与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清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相关规定请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

  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集中封存?

  集中封存是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一种形式。正常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应一直缴存至职工销户时为止,当职工停缴住房公积金,又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应将其住房公积金转移至集中封存户,集中封存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办理集中封存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1、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新就业单位,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2、单位已获准终止,职工未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

  三、办理集中封存的程序是什么?

  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的办理程序,分为单位正常运营、单位即将终止、单位已终止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单位正常运营时集中封存的办理

  单位正常运营的,自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职工本人或单位应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职工本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2)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3)原单位出具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单位为职工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2)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不需职工本人签字)一式三份;(3)经办人员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第二种情况:单位即将终止时集中封存的办理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单位主体终止前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1)单位终止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终止文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XX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及一份复印件;(2)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不需职工本人签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一式三份;(3)经办人员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对于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或清算组织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单位所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注销、集中封存等手续办理完毕后,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种情况:单位已经终止时集中封存的办理

  单位已终止的,职工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属集团公司、各区县建立的职工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1)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由托管中心办理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经贸委或国资委出具的委托办理账户注销手续证明及一份复印件;(2)单位终止证明文件或《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及一份复印件;(3)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不需职工本人签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一式三份;(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已终止单位所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注销、集中封存等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应为终止单位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四、职工身份信息不准确,能否办理集中封存?

  职工身份信息不准确的,不能办理集中封存。在办理集中封存手续时,如职工身份信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不一致,应先办理职工身份信息变更手续。

  五、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原单位是否仍应承担欠缴等责任?

  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原单位于职工在职期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仍应承担补缴等责任。

  六、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重新就业后,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处理?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重新就业后,职工本人应自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出集中封存户手续:(1)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3)接收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书》。

  七、集中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提取?

  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本人可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应携带以下资料:(1)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提取资料及复印件。

  八、办理销户提取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应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离休、退休;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4、领取失业保险金;5、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7、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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